1. 公厕运营和维护
济南公共厕所分固定的公厕和移动公厕。固定公共厕所原则上24小时不关门,但有的公厕分时段清理卫生,每天都会选一个时段暂停使用。
城市移动公厕一般在公园,车站,在公园的一般在天黑游人离开,闭园同时关闭公厕。在车站的随车站的运营时间开关门。
2. 公厕运营管理方案
为巩固深化九龙街道农村“三清”成果,进一步探索乡村治理有效途径。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决定在街道开展“清理村级合同、清理集体尾欠、清理闲置资产资源、清理环境卫生、清理信访矛盾,筑强基层治理基础”(以下简称“五清强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党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聚焦当前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突出矛盾,重点围绕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源、清理化解信访矛盾、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集中各方资源,筑强加固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效能,为推动乡村振兴夯实基层基础。
二、工作重点
1.清理村级合同。对村级集体土地(机动地)承包、出租、流转,“四荒地”承包,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集体经济其他项目发包等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查清无偿侵占集体资产资源、拖欠承包费、超期承包、承包费显失公平、违法承包及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不善、运营效益差等问题。通过补签、重新招标、协商完善、督促履行等工作,消除口头合同,纠正规范不合理合同,建立村级合同管理台账。
2.清理集体尾欠。对村级内部往来、承包费、水电费、借款、抵押担保等进行全面清查,查清原始底子和凭证,建立村集体尾欠登记簿,依法依规进行清收。
3.清理闲置资产资源。对村级闲置的学校、厂房、宅基地、机械设备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4.清理环境卫生。按照《坊子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评估验收方案》要求,全面抓好村容村貌提升,对群众房前屋后、背街小巷、“三边三底三界三线”的“四大堆”及户外养殖进行彻底清理,完成确定的农村改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任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5.清理信访矛盾。对村内涉及土地纠纷、干部作风、村务管理、劳动社保等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推进信访积案“清零”,强化信访信息预警,整治信访秩序,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6.筑强基层治理基础。坚持把专项行动与抓基层打基础紧密结合,聚焦乡村治理过硬党支部建设,研究解决村级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提升组织力作为专项行动的落脚点,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三、方法步骤
“五清强基”专项行动,街道党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村级承担直接责任,稳妥有序开展工作。
(一)清理村级合同、清理集体尾欠、清理闲置资产资源。按照“七步工作法”开展。
1.清查。村成立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2.登记。对清查出的问题,按类别详细登记,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3.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问题,由村“两委”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核实小组,逐项核实确认。
4.公示。对核实后的侵害集体权益事项、往来欠款和闲置资产资源情况,由村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安排专人接待群众的咨询和情况反映,并做好记录。
5.确认。公示期满,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侵害集体资产资源权益清查结果、往来欠款和闲置资产资源情况进行公布确认。
6.上报。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侵害集体权益清查结果、往来欠款和闲置资产资源情况,经村报账员、村党组织书记、社区第一书记签字后,上报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清查不实的,退回重新清查。
7.清理整治。针对排查出的矛盾问题,逐村制定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各类问题。对侵害集体资产资源权益的问题,依法通过民主程序纠正处理。
(二)清理环境卫生。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全面清理“四大堆”不留死角,抓好户外养殖和村内养殖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所有村庄实现“户户通”,持续推进闲置宅基地、残垣断壁整治。扩大“美丽庭院”创建的辐射面,鼓励引导村民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加快推进旱厕改造和公厕建设工作,确保改厕完成率达到90%以上、300户以上自然村全部建有达标公厕。加快治理农村污水,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4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生活污水治理。对河塘沟渠、塘坝进行清淤疏浚,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行多元化建设和管护模式,持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果。
(三)清理信访矛盾。以“控增量、减存量”为着力点,抓好源头治理、积案化解和体制创新。严格落实“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和“一次办好”要求,配合区委、区政府落实好区、街道(发展区)、社区三级领导干部接访、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双向承诺、见面等制度,初信初访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均达到100%、一次性结服率达到85%以上。发挥网格作用,强化信访信息预警。整治信访秩序,加大对缠访闹访、以访谋利等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信访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信访。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9月下旬)。街道制定具体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坚持宣传发动贯穿始终,通过广播喇叭、宣传车、微信群、入户走访、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标语等途径,开展大规模、无缝隙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2.试点先行(9月下旬-10月中旬)。街道按照每个社区不少于1个村的数量确定试点村。在扎实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开展工作。
3.压茬进行(10月-12月中旬)。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街道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压茬进行,成熟一批、清理一批,一村一策统筹搞好面上工作开展,确保12月中旬前基本完成。
4.检查验收(12月底前)。街道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原则,负责对所辖村“五清强基”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形成报告报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复核。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五清强基”专项行动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工委成立“五清强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综合协调、清产核资、司法保障、纪律检查、宣传工作等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定期调度“五清强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律师顾问团作用,对专项行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2.依法从严处理。各村组织党员、村“两委”干部签订专项行动承诺书。凡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是党员、干部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专项行动中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碍、破坏工作开展的,从严从快处置。对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按照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坚决依法打击。对工作不认真、不积极、敷衍塞责、工作滞后的村,进行约谈、通报,严格责任追究。
3.严格督导检查。各社区第一书记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对在专项行动中漏报瞒报线索、不愿触及矛盾、清理不彻底、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村,迅速进行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专项行动实行定期通报展示制度,开展情况纳入街道考核。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建立完善制度办法,形成长效机制。
4.注重表彰激励。把专项行动作为开展“作风建设提升年”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奖惩、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考察识别一批干部,发现树立一批典型,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涌现出敢于碰硬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用好容错纠错机制,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保护,为担当作为者担当,营造浓厚的干事创业氛围。
3. 公厕日常管理维护服务方案
公共厕所一般情况下每天要维护两次。
最好是在上午11:00左右维护一次。因为一上午的时间有许多人去公共厕所了,在接近中午时分人流量比较少了,可以在11:00左右,开始进行维护。
在下午6:00左右再进行一次维护。因为6:00左右人们基本上都是回家,一下午时间有许多人在公共厕所,这会儿维护也可以为第2天早上的效果而作保障。
4. 公厕运营维护合同
一、移交范围: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土地出让条件而配建的公厕以及市、区政府投资平台为各类项目配建的公厕原则上均需移交。
二、移交条件:公厕土建已经竣工,内部装修已经完成,水、电设施已经配套到位,外部排水通畅,如厕设施完好。
三、水、电配套要求:公厕用水可以直接或间接取用自来水并分表计量,公厕用电有条件的可以接入城市公共照明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应单独装表计量,其安装费用由公厕投资建设单位承担。
四、移交程序及要求:住宅小区在项目竣工交付的同时对已建成的公厕要同步进行移交,并由市、区城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厕移交需签订移交协议,协议方包括公厕投资建设单位、市、区城管和财政部门、市城建办等(协议格式参见附件1)。需要移交的公厕由投资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办和市城管局提出移交申请,根据申请市城建办、市城管局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接管时间。
五、管养费用:移交给市、区城管部门管养的公厕其管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包括单独装表的水费和电费。
六、对公厕原建设单位愿意自行管养并承担相应管养费用的,建设单位要将公厕的基本信息及确保公厕使用功能不变的承诺报市、区城管部门(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七、对已配建公厕既不积极移交也不签署自行管养承诺书的单位,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5. 公厕运营维护需要什么样的公司
负责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的物业,路面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比如公共厕所,公交站台,消防设施,路灯官网等等。城市管理公司负责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6. 公厕设施的维护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7. 公厕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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