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边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把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证必要的投入。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行署)、县(市)旅游管理机构依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面向市场,避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别、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的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行署)、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本级计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征得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的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得损毁国家、省、市确定的历史遗址和保护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等。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旅游区(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建设损害生态环境和旅游区(点)景观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损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经检验合格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乐场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具有产品许可证和经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核发的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主动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区(点)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的标志;对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由误导而误签合同引起争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削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七)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自组外联的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或者转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引导、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商品质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标明相应级别定点旅游商品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或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者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和边境旅游团队,应当分别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领队证。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涂改或者倒卖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情况需要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终止旅行社经营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团(者)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应当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定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未满1年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预备星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饭店、旅游客运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核,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凡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质认定,颁发统一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评定等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点)设置停车场所和卫生、通讯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的环境整洁和美观,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出租景观,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兼职导游人员)应当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领取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景区景点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的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导游人员、出国(境)旅游团组领队的培训。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开办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应当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和组织申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接到投诉者的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60日,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取土、开荒、填塘、排污以及倾倒废弃物和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受条件限制不能恢复原貌的,按照其损毁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旅游区(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公告其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诉或者年度复核、审验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其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的等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放
首先要评定景区属于几A景区
评定景区需要国家旅游局专门委员会经过资料评审、景区资源景观价值评审、现场检查评审和全国评委会合议
申报景区还需要长期准备,根据国家规定,新景区申报,至少要有3年以上的A级景区运营资质,在这之后才能进行创建。
创建期最少要3年,才能进入申报评审期。如果一切顺利,通过评审也需要1年时间。
3.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呢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5、林地使用申请
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
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
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
12、使用林地申请表
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
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
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
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
18、土地使用证明
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
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3、国有土地使用证
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
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
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
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
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
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
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4. 景区具备的条件
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评比标准共由三个评定细则组成,一是《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总分为1000分,4A得分必须达到850分,5A得分必须达到950分;二是《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总分为100分,4A得分必须达到85分,5A得分必须达到90分;三是《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总分为100分,4A得分必须达到80分,5A得分必须达到90分。
评定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总分为1000分。包含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八个部分、44个大项,118个小项,216个评分点。
第一部分:旅游交通130分。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可进入性,包括抵达依托城市(镇)的便捷程度和依托城市(镇)抵达旅游景区的便捷程度两个方面;二是自配停车场地。三是内部交通。
第二部分:游览235分。要求景区的各项游览服务设施要体现深厚的人文关怀精神。包括精美的门票、游客接待中心、引导标识、宣教资料、导游(讲解)服务、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等七个方面的评分点。
第三部分:旅游安全80分。主要包括安全保护机构、制度与人员、安全处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安全宣传、医疗服务以及救护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部分:卫生140分。包括环境卫生、废弃物管理、吸烟区管理、食品卫生、厕所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部分:邮电服务20分。包括邮政纪念服务和电讯服务两个分项内容。
第六部分:旅游购物50分,包括景区的购物场所建设、购物场所的管理、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旅游商品等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部分:综合管理200分。包括机构与制度、企业形象、旅游规划、培训、游客投诉及意见处理、旅游景区宣传、电子商务、特殊人群服务项目及社会效益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第八部分:资源与环境保护145分。包括景区的空气质量、噪声指标、地表水质量、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环境氛围、采用清洁能源的设施设备及采用环保型材料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评定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总分为100分,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资源吸引力。该项总分为65分。包括景区的观赏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珍稀或奇特程度、规模与丰度和完整性等。
第二部分为市场影响力。分值为35分,分知名度、美誉度、市场影辐射力和主题强化度等。
评定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主要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满意度为依据进行打分。
国家4A级旅游景区基本条件
1、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b)各种引导标识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c)公众信息资料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卫生
a)环境整洁。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规定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
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
g)投诉制度健全。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规定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与景观相协调。
h)环境氛围良好。
i)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国家5A级旅游景区基本条件
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
c)区内游览路线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兴奋感强。
d)区内应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功能体现充分。
b)各种引导标识造型特色突出,能烘托总体环境。
c)公众信息资料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符合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
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及时。
4 、卫生
a)环境整洁。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规定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室内整洁,有文化气息。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
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
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均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
g)投诉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8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规定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格调突出,并烘托景观。
h)环境氛围优良。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极高。
b)同时具有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
c)有大量珍贵物种,或景观异常奇特,或有世界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巨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极优。
e)资源实体完整无缺,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市场吸引力
a)世界知名。
b)美誉度极高。
c)市场辐射力很强。
d)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独创性强。
11、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很高。
13、必须达到4A景区标准并运营一年以上。
5.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景区免费开放,我们还是先围绕景区这个主体,景区的经营模式分为私有和公有(政府单位所有,如园林局)
先拿公有来说吧,开发景区无论公司都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投入,包括景区运维,管理费用,人员工资,财政有支出就需要有收入,当景区运行多年,盈利达到投入时,公有制景区或当地市政府为普惠市民会将景区开放。当然如果当地政府财政盈余,不在乎景区哪点儿投资一开始就会开放。开放的最直接好处就是带来了人气,普惠了市民,给周边商家带来了生意。间接的好处,由于人气增加会给景区附近的商铺、住宅楼带来升值,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对于民营景区,景区投入巨大资金初建好后,景区为了拉动人气,会免费开放一段时间,吸引游客和商家入驻。后期景区相关项目建设完善了,会对景区内部个别景点收费。
举个例子,平遥古城。平遥古城是开放式景区,景区中的核心景点是收费的(比如县衙署),这么知名的5A景区为什么免费呢?因为景区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靠个别景点收费,而是商家入驻费和租金,这么人流量爆棚的地方。商家当然趋之若鹜挤破头皮进去。
再举个例子,古滇精品湿地(之前我们公司为他们提供智慧化建设的),他隶属于诺仕达集团,该集团再昆明滇池南部建了湿地公园、博物馆、欢乐世界、温泉山庄、养老小镇、商业住宅楼。前期,古滇精品湿地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游客也很多,那么景区投入这么多为什么免费呢?不绕弯子就是为了商业住宅和养老小镇温泉山庄等项目,18年初的时候很多来自东北、河南、广东的人过来买房子。当现在入住率差不多了,现在便开始收费了,当然他们对购买商业住宅的人还是免费的。
对于大型山水景区,那肯定是无法免费的,首先景区建设,少则上千万,多则上亿十几亿都有,每年运行费用都要上千万甚至上亿计算。这样的项目是当地政府财政无法长期支撑起的,政府财政还要考虑教育、养老、保险、交通等市政支出,财政长期赤字也不是健康的表现,时间久了政府就破产了,公共服务就会停摆。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要求免费。景区如果长期不能自负盈亏或者盈利,那景区面临的就是倒闭风险,一味免费,那景区就会减少开支,裁员、停止运维能各项管理工作。长此以往景区设备老旧,道路破损,通信消失,厕所停运,景点破损。试想一下这样的华山谁还回去?再过几十年真的就回归大自然变成原始森林了。
景区无论是免费还是收费,都要以可持续运营为基础,当景区都不存在了,也就没有收费和免费一说了。
6. 景区经营项目包括哪些
补助(奖励)标准
1、上述支持行业的从业单位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经营用房,按三年期和不同经营面积进行支持:
(1)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内的,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2)沿街(路)一楼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的(含),正式营业后第一年按每月 50 元/平方米,第二年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第三年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进行租金补助。
(3)房屋业主自行投资经营的,租金补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租金补助原则上针对沿街(路)店面房;因经营场地紧缺,确需使用单间式建筑的二楼一定面积的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5)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在 2021 年元旦前正式对外经营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突出主题特色,新投入的装修和经营设备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营运前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额予以 10%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核心景区范围内新投入建设或改造的民宿,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按补助(奖励)标准第 2 条执行外,分别对应荣誉级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核心景区内的景点门票,用于民宿的旅游产品营销组合。
4、鼓励支持文旅融合,丰富景区文旅产品供给和文化氛围营造。
(1)鼓励在核心景区打造旅游文化创意园(街)区,文化创意街区获评省、温州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经认定,入驻文化产业园(街)区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文旅企业、实体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年限为 1 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鼓励开发融合民俗、音乐、非遗等元素的文化旅游互动体验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在投入运营前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的,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 景区服务性经营的类型
依据郭亚军的《旅游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服务分为:旅游景区接待服务、旅游景区解说服务、旅游景区商业服务、旅游景区娱乐服务等
8. 政府经营性景区有哪些
中国公立的旅游景点有北京故宫、香山公园、万里长城,陕西省的西安古城和西岳华山及黄河壶口瀑布,四川的峨眉山及九寨沟和都江堰,重庆的渣子洞,云南省大理洱海和玉龙雪山,浙江杭州的西湖及乌镇,海南三亚市的亚龙湾及天涯海角,广西北海银滩。
9. 经营性景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票
1、一般来讲,旅游发票可以开旅游费、参观费、考察费、观光费等等,但是具体的项目或是名称,各地似乎没有统一的规定,还是应该以你们当地税务局的规定或是答复为准。
2、培训费用的是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旅游业用的是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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