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属什么单位管理
名胜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保护区,主要是保护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森林公园应属该地,林业局及环保局管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你好
风景名胜 自然保护区属于当地 旅游局管理 政府负责资金调动
森林公园属于林业局管理 (有时候旅游局代为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就属于文物局了 政府负责每年修缮资金
谢谢
1.风景名胜区有当地的园文局管理;
2.自然保护区当地辖区政府环保部门管理;
3.森林公园管理不一定,有的属于辖区环保部门,有的属于园文局管理;
4.文物保护由当地文物局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森林公园应属该地,林业局及环保局管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森林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的详细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纳斯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哈纳斯自然景观保护区位于布尔津县境内,布尔津河源头地带,距阿勒泰市西北265多公里处,面积5588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以哈纳斯湖为中心,主要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
哈纳斯又名喀纳斯,蒙古语意“美丽而神秘”,地处新疆阿尔泰山中部的布尔津县境内,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交界,面积两千多平方公里,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位联合国环境保护官员说:“哈纳斯是当今地球上最后一个没有被开发利用的景观资源,开发它的价值在于证明人类过去那无比美好的栖身地。”
哈纳斯湖为复合冰川融汇而成,湖面海拔1374米,湖长25公里、最深176米,湖周植物茂密,是鱼类和水禽栖息繁衍的理想场所。湖四周雪峰耸峙,绿坡墨林,艳花彩蝶,湖光山色,美不胜收。
三、瓦屋山在什么地方
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四川盆地西沿的眉山市洪雅县境内,距成都180公里,占地面积104万亩,由瓦屋山原始森林猎奇探险景区、玉屏人工林海度假区、八面山寻古揽胜区等系列景区组成。核心景区瓦屋山系中国历史文化名山,道教发源地,中国鸽子花的故乡,世界杜鹃花的王国。公园1993年5月建立以来,通过9年的开发建设,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国家森林公园,全国重点生态景区,并荣获了全国森林公园十大标兵单位,全国文明森林公园称号。
四、南湾湖有几个岛?
南湾湖,又称南湖,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素有“豫南明珠”之称, 是著名的自然风景区。环湖皆山,湖光潋滟,山色葱翠。风光旖旎多姿,分外妖娆。 南湾湖风景区由南湾湖和南湾国家森林公园组成。森林面积2180公顷,水面约75平方公里。景区内河流港叉纵横,湖中散布着61个小岛。
五、旅游景区如何可持续发展?
旅游区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经济转型时期,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上,出现了遗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性开发的矛盾,资源保护与高密度旅游开发的矛盾并存的现象。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当前我国风景名胜区普遍面临的问题。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大问题凸显过度开发之痛
崂山风景区保护和发展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一是崂山风景区的“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园林化”倾向突出。
青岛市区东移,带动了崂山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景区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倾向明显。在沙子口沿海一线,社区建筑高密度发展,别墅成群、宾馆林立,一些市民在村中买地建房,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景观;在南九水一带的核心景区内,别墅式建筑几乎超过了当地居民的建筑数量;在景区王哥庄沿线,小区式的社区建设,与风景区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风景区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其自然性。目前部分景区的人工建设过多,各区域的园林建设、旅游项目开发规划频出,规模越来越大,使基础设施建设大大升温。道路建设、停车场、临时建筑、酒店宾馆蜂拥而上,甚至房地产项目也乘机而入;“园中园”现象突出。仅南部沿海一线就有“观光园”、“雨林谷”、“森林公园”、“生态园”等多处。“人工化、园林化”现象突出,不仅严重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环境,也使风景区的国家资源受到侵蚀。此外,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内商业设施、宾馆饭店建设不断增加,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
二是景区内水资源保护未受到应有重视,生物多样性遭遇威胁。
景区内在建和拟建水库、塘坝较多,不利于青岛市的水量调蓄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如夏庄、仰口林区地处崂山西北部的半湿润半干旱地带,生态系统脆弱。现有的开发活动已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环境。
由于有些村民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淡薄,使许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枯竭。如“农家宴”菜系中,野生动植物占很大比重。受经济利益驱使,采摘的规模、数量剧增,不仅使物种本身逐渐稀缺,难以恢复,还造成水土流失等后果。
三是擅自刻石立碑,割裂了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
单纯地刻石立碑不仅毁坏了历史遗迹,而且是历史研究肤浅、文化发掘不深的表现。如夏庄、惜福镇为古时进出崂山腹地的必由之路,历史及文化遗存很多,但在这一地区少见体现,反而凭想当然,擅自刻石多处,不仅割裂了崂山历史与文化的完整性、连续性,而且使霸王台、财贝沟等古文化遗址面临毁灭的命运。
这些问题不仅在崂山风景区存在,在其他风景保护区也具有一定普遍性。
四方面探究深层次原因
为什么崂山风景区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一是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国家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理解,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经营,过度开发给风景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二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效率低下。崂山风景名胜区属景区管委会管理,而景区地域分属崂山区、城阳区管辖,具体又分属3个街道和2个乡镇管理,涉及近200个社区和村,难以避免各行其是的问题。一方面在崂山景区范围内,同时存在两个区级政府和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块块管理;另一方面景区资源名义上由管委会管理,实际上分别由国土资源、文物、林业、海洋、环保等部门分别行使相应的职权,实行条条管理。景区缺乏一个权威性的机构作为统一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三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有些地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而忽略了对公共资源的保护。
四是风景区保护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并存。现行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法规未明确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也缺少实行针对个人的惩戒条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难严。目前出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建设,多数项目是“双违”建筑;很多地方不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的规模、体量。
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
崂山风景区的处境并非个案。
如何实现风景区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转变这种现状,首先要加强宣传、转变观念。要重视对风景名胜区基本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在全社会牢固地树立这一观念:自然文化遗产属于当代和子孙后代,任何人都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其次要调整思路、理顺体制。
以崂山风景区为例,首先应该理顺景区内两个区级政府、一个市政府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崂山风景区和崂山行政区的一体化管理,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国有资产产权、治安保卫、农村事物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在理顺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发展目标,确立一个既明确合理,又科学实际;既体现保护,又开发利用;既能惠及当地群众,又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发展思路。管委会对遗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风景区国有、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山地、林地和风景林,以及地貌景观、人文景观等资源保护与开发,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集体山林采取买断方式理顺产权关系;风景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林业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消防检查、文物保护,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由管委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坚持原居住地居民原则,严格控制风景区人口增长。
第三,要加快地方立法,实施依法管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现行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并由市人大通过崂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应明确风景区规划范围和区域的功能划分;明确管委会的地位;界定风景区遗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禁止以破坏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牟利行为;规定当地居民对风景区保护、开发、经营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组织科学研究和文化的深层次开发;对破坏遗产资源行为的惩戒性规定等。
第四,实施全方位管理,加强风景区资源保护。由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与管理,行使统一管理的综合性职能;旅游、工商、林业、交通、治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管理的重要作用;风景区居民和经营从业人员服从统一管理的同时,实行自我管理和主动参与管理相结合,切实发挥群众的基础作用。
运用科学、技术、行政、法律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采用法治手段,清理“双违”项目。管委会应运用法治手段对风景区内“双违”项目进行清理、限时拆除;对借旧村改造之名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在不损害原居住居民利益、不增加风景区人口基础上,进行清理和处置;对在风景区内开展商贸经营的各类建筑,按《规划》要求进行规范;对风景区内形成的各类园林、园区项目,依据《规划》进行可能的利用和统一管理等。
第五,引导风景区内居民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管委会可与当地居民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规定当地居民保护遗产资源的责任;引导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风景区经营性活动优先考虑原居住地居民,首先是生活困难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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