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文化物质遗产的条件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非遗申请程序是什么?
非遗申请程序包括申报材料的提交和申报材料的审查:
1、填写、上报《普查登记表》及照片。
2、出版《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汇编》。
3、专家推荐申报本次区级名录的项目。
4、本次被推荐区级名录的项目撰写《项目论证报告》,上报资料片,解说词。
5、修改、审校、印刷《项目论证报告》,修改解说词,制作项目资料片。
6、召开《区级项目专家评审会》,经专家投票推选出区级项目,并在本次区级项目及上次未进入市级名录的项目中,推荐本次申报市级名录名单。
7、区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本次区级项目名录。
8、报纸公示本次的区级名录。
9、被推荐市级名录的项目修改《论证报告》,准备十分钟资料片。
10、单独或按类别召开《市级名录专家论证会》,经专家论证签字确认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证报告》和资料片。
11、按照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求,准备市级名录申报材料,上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12、市级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送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13、报纸公示市级名录。
14、根据XX市推荐的国家级项目,填写国家级名录准备材料。
15、向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送国家级名录相关材料。
16、所有XX市报送的申报材料上交文化部。
17、文化部组织专家进行国家级名录的论证。
18、通过国家级名录论证的项目,再送各部委联席会议审核。
19、通过审核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公示。
20、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国家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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