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景区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首先要评定景区属于几A景区
评定景区需要国家旅游局专门委员会经过资料评审、景区资源景观价值评审、现场检查评审和全国评委会合议
申报景区还需要长期准备,根据国家规定,新景区申报,至少要有3年以上的A级景区运营资质,在这之后才能进行创建。
创建期最少要3年,才能进入申报评审期。如果一切顺利,通过评审也需要1年时间。
2. 景区管理办法和措施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3. 景区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景区内部道路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景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这一步需要充分调研景点的地形、区域和自然条件等要素,根据景区的主题和功能确定道路的走向和长度等参数。
其次,还需要考虑游客出行的需求和安全,道路应该便于游客通行,规划好出入口和停车位等设施,确保车辆与行人的安全。
最后,景区内部道路的划定还需要考虑管理和维护,道路的编号、颜色、标志等需要预设好,以方便游客的辨认和管理人员的作业。总之,景区内部道路的认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以游客的体验和安全为前提,完善道路的规划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4. 景区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德州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
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 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 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
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
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 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 (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
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
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
警示标志。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
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
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
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 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 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 传。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 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 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 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
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 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
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 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
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
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 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旅游景区的构成要素就是通常所谓的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引用如下:
1、游览
游览又称观光游览,是最基本而又广泛的旅游活动,游山玩水这一成语表明游览活动历史悠久。游览的对象包括美丽、优雅的自然风景,包括历史悠久、造型独特的文物古迹和现代化的建设成就,包括民俗风情展示,包括高科技的农业和工业等生产劳动过程。现存的问题是游览产品结构深化程度不够,要改变仅限于观光水平。
2、娱乐
旅游景区娱乐是借助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活动设施向游客提供的表演欣赏和参与性活动,可以使游客得到视觉及身心的愉悦。娱乐形式大体可分为设施型游乐、歌舞表演型游乐、竞赛型游乐、制作型游乐、采摘型游乐、寻宝型游乐、角色转换型游乐等
3、旅行
此处的“旅行”指的是景区内的交通,即游客在景区内为了观赏、接触、体验更多的新鲜事物而发生的空间位移。
4、饮食
美国旅游基金会与宝洁公司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旅游者对景区餐饮服务要求最注重以下五个因素:清洁卫生、味道好、价格公道、交通便利、环境舒适、服务良好。
5、住宿
住宿是旅游活动六大环节中重要的一环,也是旅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地游客对客房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整洁卫生、环境安静、安全感强、服务亲切等几个方面。
6、购物
“购”是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包括生活用品、旅行和纪念用品等旅游商品,旅游商品一般应该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纪念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等特点。我国的旅游购物收入比重仅为20%左右,和发达国家40%-60%的比重相差悬殊,尚需不断努力。
在六要素中,游览是核心吸引要素,娱乐项目是延长游客在景区滞留时间的前提条件,畅通合理的道路布局是保证游客满意的基本因素,食、住、购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辅助条件,和核心要素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因此,景区的经营管理必须有全局观、整体观。
6. 景区现场管理工作内容
1、指挥小组成员接到火警通知后,立即赶到火警现场由景区负责。
2、通过事故广播发出紧急疏散通知:
根据演习场地分为三个防火区域情况,首先进行水平疏散,把物资和人员转移到其它安全的防火区域。广播内容:“请注意,该区域发生紧急情况,请遵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疏散到安全区域”。
3、通过电话、对讲机随时了解火灾现场及各区域人员疏散情况、检查报警系统、消防加压水泵和送排风系统的运行情况。
4、指挥有关队员和人员采取相应的行动。
5、确认全部人员疏散完毕后发出演习结束通知。
6、请领导到疏散集合地点进行演习总结
7. 景区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首先景区保安需要做好景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通过不断地巡逻执勤,配合一些现代化的监控设备,认真的做好景区内部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等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上报并且协助有关管理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通过保安提供的景区保卫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游客的安全。
景区保安还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等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并且保护案发现场,遇到此类事件需要立刻向上级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侦破案件。
如果景区内发生了突发事件,保安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好景区内的现场秩序,有效的疏导游客。在紧急情况中有游客受伤,景区保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救死扶伤,为伤者开辟救援通道,并且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需要对伤者做一定的急救措施。当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准确汇报情况。必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实施封园措施。保安还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善后处理工作。
如果景区内需要进行大型活动,景区保安应当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认真服从上级交代的任务,坚守自己的保卫岗位,严守保安纪律。
在巡逻中发现游客有不文明或者有损害景区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安需要进行劝阻和制止,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让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8. 景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电动观光车管理,提升城市旅游形象,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电动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营运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用于为旅游景区内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观光车辆。
第四条 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旅游景区内观光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景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观光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观光电动车由公安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观光车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经营企业或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观光电动车登记上牌时,应依法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 观光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观光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C照以上(含C照)机动车驾驶证和旅游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观光车必须在旅游景区内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观光车行驶的具体线路及车辆停靠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设施完好,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标明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观光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强行拉客、随意甩客或违规行驶。
第十四条 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核定。观光车营运票据由经营企业或单位报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目前国家规定,使用方有效期4年,满年后需要再次提交文件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为旅游景区内的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观光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马车、牛车等等。
3
观光车由景区管理单位或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行公司化运作。景区管理单位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由景区管理单位选择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企业依法委托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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