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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2-12-24 21:48   点击:28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5.3 AAA级旅游景区

  5.3.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较好。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至少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作。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作,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3.2 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游客中心有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有特色。

  5.3.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3.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3.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3.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3.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5 3.8咨源及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3.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较多珍贵物种,或景观奇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良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3. 10市场吸引力

  a)周边省市知名。

  b)美誉度较高。

  c)市场辐射力较强。

  d)有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主题。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5.3.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2. 针对旅游景区的质量管理标准

景区本天成,不必要过多的过度的修饰,主要是做好公共服务就好了。

首先是道路和停车,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允许车辆开进景区,直达住宿地,小交通要适度。

其次是住宿和餐饮,应引导景区内的经营者,将住宿和餐饮特色话,行成自己的特点。

然后就是景区的可玩性,要让景区活起来,仅靠门票和小交通,恐怕不是那么回事,一定要让客户留下来,住下来,消费就能翻倍,可玩性的项目要结合景区特点,要有目的性,不要盲目跟风,收费项目收费要适度。

最后,服务态度,要有服务意识,来玩是看好你,并不是这里非去不可,不要以为自己家自己就多牛逼,仅此而已。

3. 景区服务管理标准化

可以。

一、景区委托管理任重道远,困难重重

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各企业却发现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凭借多年积累的旅游专业认知和多方打磨的管理经验,并不足以为景区提供切实可行、直接高效的治病良方,这也使得众多公司在景区委托管理业务经营上捉襟见肘,甚至有业内专业人士提出“景区委托管理就是一个伪命题”的论点。

其实委托管理在商业世界并不是一个新模式,在酒店行业,委托管理业务已经相当成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酒店委托管理单位,他们为其他酒店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系统化和高效化的管理体系。与酒店行业相比,景区的委托管理缘何开展如此困难,主要原因有:

1、旅游景区是典型的非标行业,管理难以推行标准化。

全国景区30000家,但景区之间差异实在太大,每个景区都是特殊的个体,一套标准化管理体系很难一以贯之。一是景区类型多,有山岳型、古镇型、主题乐园型、水乐园型、度假公园型等等,随着“旅游+”战略的进一步展开,景区将呈现更多业态和形态,各业态之间的融合更紧密,每种业态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管理方式,这为景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巨大的难题。二是景区分布广,我国地域辽阔,景区零散分布,各地的人文情况、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情况等差异巨大,这大大增加了景区管理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管理半径,提高了沟通成本。

2、机制体制限制了委托管理业务的高效开展。

旅游资源作为特许资源,长期以来控制在各地政府和国有平台公司手上,这些景区大多经营困难,拥有巨大的委托管理需求。随着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一些地方国有平台也在尝试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寻求更高效的景区委托管理经营方式,但在托管单位实际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个别单位领导会执着于追求短期利益,却忽略了旅游发展的基本规律。笔者曾听说某家知名单位在进行景区委托管理业务时,业主方一味要求做多游客量,做大营收,却不给托管方匹配基本的景区产品定价权、营销团队的管理权和营销经费的使用权,拒不配合托管方举办的各项活动,反而一直要求托管方负责各种接待,编制各种报告和报表,对于托管方来说,掣肘颇多。

3、景区综合运营管理人才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旅游景区的综合开发和多业态管理大约是近十年才开始的。十年前,我国也有较多的景区开发项目,大部分是政府单位单业态开发运营,虽然也培养了一批资深的景区开发运营专家,但这批人才基本在体制内,不在人才市场

4.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要求

谢谢头条推荐。

既然问了这个问题,说明你在从事这方面的行业或者即将要进入旅游行业。说明你在用心做这个行业,这也是旅游服务业所面临的问题,旅游从业人员越来越多,面临的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我说一下我的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旅游业的发展前景是好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符合国家品牌战略要求。蓬勃发展的乡村旅游和景区的精品旅游的逐步精细化,需要大量的专业旅游服务人员。这就需要你不断地补充自己的专业化水平,要争取取的国家认可的旅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要针对旅游目的地做好丰富的知识储备,多做功课,多查阅资料,多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毕竟旅游所要接触的面比较广,目的地多为历史古迹,名声景区,人文历史厚重,知识储备是必要的。

第三,口才的专业化,普通话的标准度。我参加过许多旅游团,去过很多地方景区,有的导游,方言加普通话,自己说着累,游客听着累,别人感觉累。流利顺畅的沟通是基础。

第四,思维反应的敏捷度,游客的面很广,三教九流,素质修养都有不同的差异,要有耐心,恒心和包容心。

第五,后勤保障的专业度。旅游服务是在不确定的状态下开始和结束的,爬山涉水,穿林过坎,要有经验丰富,救援标准的急救知识,多学多问多练。

第六,要注意形体的训练,我们不能改变长像,但可以改变气质提高形体语言,好的形象也是沟通的优势条件。

随着旅游业蓬勃发展,需要跟进的是大批专业的服务人员,不断充实自己,即使跟进了解社会需求,才能让你的业务越做越好,越做越大,道路也会越来越宽广。

最后,祝愿你的事业一帆风顺的。业有所成。

5. 景区管理标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 景区服务质量的标准

对车内环境,景区安排,导游服务,是否购物,环节衔接等,做出评价

7.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标准

一、餐饮服务标准

游客应确认旅行社的报价中,是否含餐费,含几顿早餐几顿正餐,早餐是什么标准,自助早餐还是桌餐,早餐能吃到几个小菜,有无鸡蛋和牛奶;正餐标准是多少钱的,每人一顿10元的、15元的、20元的、30元的等不同,吃的菜的质量和数量都不同,用餐的酒店环境、档次也不同。比如,一个5日游的行程,正餐按包含8顿计算,一顿15元标准和一顿25元的标准,5日游8顿餐成本

二、住宿服务标准

游客应确认旅行社的报价中的住宿标准。是普通双人间,还是快捷酒店,是小型快捷酒店还是全国连锁快捷酒店,是三星、四星、五星或是更高级别的酒店,星级酒店里的房型标准也不等,是商务客房、行政客房还是标准客房,酒店是繁华区还是偏僻区,有时能确认入住具体哪个酒店会更好。前几天,一位长春的朋友告诉我说,他的朋友今年8月份参加了一个山西10日游的旅游线路,价格超低,很是诱惑人,每人价格999元,在高速路上的小招待所里就来回入住了两晚,到山西住的是小县城,就连个太原市都没看到,游平遥住在太谷县,游五台山住在五台县、游壶口住在灵石县,他亲身感受是,花999元遭受了几天罪。

三、行程景点、购物活动安排

游客应确认旅行社的报价中,要去参观哪些景点,门票和景点电瓶车含了没有,参观游览时间多少,有无导游讲解。有无购物安排,在购物店呆多长时间,景区呆多长时间。还是举个例子,比如同样是平遥古城一日游, 一个报价是40元, 一个报价是220元。看一下,比一比,同样是平遥古城一日游,行程景点安排一样吗?

四、旅游保险项目

游客跟团旅游,跟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后,旅行社的责任保险游客就可以自动参保了。但是游客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不是旅行社负责购买。有的旅行社主动为游客提供购买游客意外保险的服务,有的旅行社就不是,所以游客应确认旅行社的报价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

8. 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标准有哪些

根据规范规定,公园内的厕所应根据游人容量及其分布密度,合理确定其分布和规模,其服务半径不超过250M,厕所蹲位应按公园游人容量的1.0%~2.0%设置(包括小便斗位数)。厕所内应设置方便儿童及残障人士使用设施。

  综合公园应根据游人容量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设施,如园桌、园凳等,园凳的数量宜按游人容量的5%~15%进行设置。同时,公园里的园凳设置应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其中10%以上的园凳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公园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设置自行车专用道,有山地公园应合理设置登山道。在不破坏自然景观前提下,登山道宽度宜为1.2米~2.5米。

  综合公园的服务建筑主要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小卖部、餐厅、茶室(咖啡座)等。但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娱乐性建筑等。

  公园主、次出入口应设导游牌,主、支、小园路分叉处和主要景点、建筑入口处应设置导游指示牌,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段或区域应设警示牌,重点的景点、景区应设置简介(说明)牌。公园内的康体设施应以中小型健身器械为主,不宜开发建设大型机械娱乐项目。

9. 旅游景区服务标准化的内容哪些

根据2016年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若老年旅游者参团旅游,组团社应与保险公司就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年龄上限进行沟通协商,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另外,旅行社在出行前应就老年旅游产品的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内容做好口头安全提醒,并出示《安全告知书》,以保证老年旅游者选择适宜的老年旅游产品。

针对以上情况目前有很多旅行社会针对产品和老年旅游业出行状况做出相应规避风险的措施,签署比如1.提供健康证明(三甲医院,内容包括心脏、血压、呼吸道这三项)2.免责声明 3. 出行同意书(必须有直系亲属签字)

10. 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标准最新版

数量与游客接待规模和旅游景区性质相适应;有粤语、闽南话导游,同时要有外语导游;具有高级导游员或讲解员;设置语音导游;导游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效果清晰、生动、吸引人;导游服务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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