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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亮化设计有哪些要求?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2-01 19:58   点击:82  编辑:yyns   手机版

城市亮化设计有哪些要求?

第一要素:施工资质

作为城市亮化工程的建设者,施工单位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尤其是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无证上岗。

但是,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管理规范,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突出的矛盾。因此,更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夜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对从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施工企业的资金、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个要素:竣工验收

城市夜间亮化工程施工完工不算完,验收之后没有任何质量及安全隐患才算完。因此,城市亮化工程完成后,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城市夜间亮化照明规划,设计和具体方案的要求,组织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需要避免的或者是考虑到的就是:光污染、整体使用功率、还有要根据那么风格和功能性使用不同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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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亮化设计特色性原则

一个亮化有特色的城市必然会增添吸引力,从而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繁荣。因此,城市亮化规划首先应根据城市规模、空间特点、文化性和经济性综合分析、合理定位,避免所有城市都是一种亮化设计标准和一样的照明效果。如山地城市亮化就应反映山地空间层次的特色,加强建筑内透光和轮廓亮化。

二、功能经济的原则

可持续的城市亮化绿色观强调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亮化远景目标和近期实施的经济可行性,对从一次性投资到全寿命周期的维护管理耗费进行统筹分析。根据城市特色定位进行合理功能分区,满足基本功能活动的亮度需求,并采用智能化管理,以适应城市亮化平常与节假日功能使用变化的情况。

三、环保性原则

城市亮化设计不仅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亮化手段、经济适用的电光源和高照明效率的设施布置,节约用电,还要求确定合理的亮化标准,控制眩光,防止光污染,保证城市标志和信号灯的诱导性不受干扰,减少对城市天象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整体艺术的原则

整体艺术的原则要求城市亮化设计以城市总体为依据,与城市土地利用和三维空间特点相呼应,协调好亮化主体与环境背景的整体关系。采用整体规划与分区分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体现城市亮化的艺术性,美化城市的同时减少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不必要浪费。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第三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工艺、光源进行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第五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夜景照明建设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确定建设的夜景照明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所涉及的路段或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等。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有受益权,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单项或附属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夜景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管理部门应参加设计会审。

承担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夜景照明设计和施工应根据夜景照明规划和夜景照明方案要求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影响交通性干道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夜景照明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或者委托夜景照明专业维护单位维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交给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其设施应符合夜景照明设计、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并应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图纸资料,按规定交纳运行维护费用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维护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规范,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外观干净整洁。对不符合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及时维修、清洗、更换。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夜景景观灯每日夜间亮灯时间不少于四小时,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作适当调整。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须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树木和夜景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可在通知园林绿化部门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

照明设施受损造成大面积灭灯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到相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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