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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之停车场设计规范

来源:www.wlogo.net   时间:2023-01-31 20:27   点击:170  编辑:yyns   手机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之停车场设计规范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关于具体距离,确实没有规定,只是有服务半径的要求。这就是我们需要合理规划的部分了。其实现在为了不影响景观,大多居住区都设置地下停车场站了,我有居住区规划的规范,发给你好了。

不能插入两张图片,就这样复制:

1、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O/辆地下1.5~1.8O/辆   

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要规范的话,可以联系我哟~~~

a:4:{i:0;a:7:{s:6:mtitle;s: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详细信息;s:7:summary;s:360: 参考价:¥14.70

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年7月

版 次:1

页 数:100

字 数:89000

印刷时间:2009-3-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2

包 装:平装

国际标准书号ISBN:1511217237;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10/23/-388c69be.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目录;s:7:summary;s:295: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用地与建筑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 住宅

6 公共服务设施

7 绿地

8 道路

9 竖向

10 管线综合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内容推荐;s:7:summary;s:860: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书评;s:7:summary;s:439: 1、很不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很实用,工作过程中随时翻查,专业人士应该人手一本的规范书。

2、这本书完整收录了居住区、小区、组团的设计规范。给初学城市规划的学生们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老师也经常鼓励我们多了解规范,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规划。希望购买的人能得到此书的帮助,提升自己的作图速度!;s:8:ordernum;s:1:4;}}

如果是地下停车场,去创安顺设计 咨询下,他们做的停车场设计就很符合规范的

问:哪个城市出台过“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移交相关部门的规定”?

您好 不知道我回答的是不是您需要的

学校、医疗卫生站等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5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明确该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内容,同时将该配套建设内容作为居住区开发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依据之一。

详解

1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在整个项目开工量达到50%以前动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量达到80%以前竣工验收;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优先完成。

解释: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教育等重要配套设施的开、竣工计划安排作了具体量化要求。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且分期建设的项目,若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未配置在当期的,应当按当期开发的建筑面积提供相应比例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但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

2交付承诺书加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征求意见稿》: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根据居住区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向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动态监管制度。

解释:开发商承诺书将包含在买卖合同附件中。《征求建议稿》规定承诺书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期数及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承诺的内容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之一。

征求意见稿在配套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分别做出要求。对分期建设项目首期未同步开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施工许可;对在项目预售阶段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剩余部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3项目交付3月后移交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解释:南宁市现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等。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居住区文化活动室、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居住区内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并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在配套设施使用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开发条件意见书、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居住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如配套设施用地已被占用,无法实施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异地建设所需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域规划组织建设,并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解释:为有效遏制开发商不建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建设配套设施行为,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行业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名词解释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记者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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