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雕塑的语言包含哪些?
雕塑艺术最主要的语言是:物质实体性的形体及其空间变化。
雕塑艺术是立体造型;作为立体造型的雕塑,其主要语言虽是物质实体性的形体及其空间变化。
1、雕塑的“形体”是说雕塑是物质性的,实体性的,是可以触摸的。
如中国著名的雕塑艺术作品有:北魏云冈石窟的“大佛”和“鸠摩罗天”,龙门奉先寺卢舍那大佛、敦煌盛唐彩塑菩萨等,都是实际存在的物体实体。
2、雕塑的“空间”是指雕塑是三维的、立体的,是有深度的,是可以环绕它进行多角度体验的。
如米隆《掷铁饼者》中高扬的双手和即将飞出的铁饼,卡瓦诺《丘比特之吻》中飞舞的翅膀,布莱尔《弓箭手赫拉克勒斯》以及印度古代雕像《湿婆舞蹈铜像》中巨大的动态和时间过程,都表现的是雕塑的空间变化。
扩展资料:
雕塑艺术的特点:
1、雕塑艺术是立体造型,即用三维空间的体积,表现某种形象和节律,达到交流思想感情的目的。
2、雕塑艺术由于形象比较简括,所以宜于抒情而不长于叙事,从某种意义上说,雕塑正是形体化的“诗“。
3、雕塑的表现手法是高度概括的,它往往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一个时代的标志,带有某种“强迫性”,让人非看不可,从而像建筑一样,直接成为人们生活环境的一个部分。
4、正由于雕塑与大众生活环境融而为一,所以它既是提高的艺术,又是普及的艺术。
不同的公共场所,有不同的文化心理和文化背景,优秀的公共雕塑作品必需注重环境认识,它要与四周的环境相谐和,能作用于环境,并使作品与环境互为组成局部,共生出新的悦目景观,美化人们的生活空间。但是,很遗憾,我们同样能看到许多劣质城市雕塑堂而皇之的呈现在公众的视野内,这些“菜雕”(特指设计内容或加工程度较差的雕塑)非但不能美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反而会起到毁坏作用。劣质城市雕塑普通出自非专业人士或者低程度设计者之手,而投资方的行为目的常常是急功近利、附庸风雅的,他们并不懂得公共环境艺术的设计理论和作用,“菜雕”极端恶劣的毁坏了自然、城市环境,丧失了城市雕塑应有的生命力和内涵,同时也伤害着公众的视觉和心理,劣质雕塑只不过是外表繁华本质肤浅的舞台化景观,缺乏深层面的人文关心和文化内涵。有义务感的艺术家必然会对这种伪文化现象停止鞭挞,并辅佐相关部门组织起开放性的同时又是专业程度的城市雕塑评审机构,目的无非是使人文景观更好的与环境相调和,尊重公众,尊重自然。
.公共性。城市雕塑放置于公共环境下,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生态环境与社会属性,并与之相协调;它是一个开放系统,体现雕塑与人、雕塑与环境的对话;最主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公众精神。
“面向世界的作品,越民族越世界。”获得最佳设计方案之一的设计者李雄在谈及作品《后羿射日》时讲道,“这件作品想要表现的是华夏子孙的精神追求,是全人类的。”如何将地域文化融入作品的表现之中,是参与该项目创作的艺术家共同思考的问题。获得优秀创意方案之一的沙克玛・热夏提对记者说:“确定作品前,我做了很多关于巴中这一城市的研究,希望作品创作出来后,带有这个城市的气息,放在这里的任何一个角落都是融合的、不突兀的。”
不同的公共场合有不同的文化心理和文化背景,优秀的公共雕塑作品必须注重环境认识,她要与四周的环境相结合,然后作用于环境,并且电视作品与环境互为组成局。那是一个开邦系统。体现雕塑与人塑像与环境的对话。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八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第十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第十三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